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温度 湿度记录的违法条款和处罚条款有哪些-张满怀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侵权纠纷

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温度、湿度记录,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1. 违法条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建立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对于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关键控制点,也应当有相应的记录。”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温度、湿度记录”,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温度、湿度控制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属于关键控制点,因此应当有相应的记录。此外,如果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中明确规定了温度、湿度记录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也必须遵守。
    • 进一步地,如果食品生产企业属于特定食品类别(如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可能还需遵守更为严格的记录要求,这些要求可能直接包含温度、湿度的记录。
  2. 处罚条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建立温度、湿度记录可以视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一种情形。
    • 如果因未建立温度、湿度记录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如食品变质、霉变等,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其他处罚条款,如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针对消费者),以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等关于更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法律建议:

  • 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温度、湿度记录制度,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得到有效监控。
  • 如果企业尚未建立相关记录制度,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 如果企业已建立相关记录制度但执行不到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可能后果:

  • 如果企业未建立温度、湿度记录或记录不完整,可能面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 如果因未建立记录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企业还可能面临消费者索赔、声誉受损等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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