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食品生产包装记录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的违法条款和处罚条款如下:
违法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该条款直接提及的是“出厂检验记录”,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包装记录作为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性的重要环节,通常也被视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保存的记录之一。若未建立食品生产包装记录,可视为未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该条款的精神和要求。此外,若具体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食品生产包装记录有更详细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也需遵守。
处罚条款
对于未建立食品生产包装记录的行为,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因此,若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生产包装记录,首先会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若拒不改正,则可能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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