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情况下 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被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吴育林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劳动纠纷

在劳务派遣情况下,用工单位通常不直接承担被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但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或直接支付。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形:经济补偿金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具体情形包括:

  1.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外,期满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2. 协商一致解除: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需支付补偿。
  3. 单位过错导致解除: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等,劳动者解除合同可获补偿。
  4. 单位破产或解散:劳务派遣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执照等导致合同终止的,需支付补偿。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 按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支付,且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特殊情形: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或直接支付

  1. 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导致解除
    若用工单位因过错(如无合理理由强行退回)导致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

    • 用工单位未提供安全设备导致劳动者工伤,除工伤保险外,用工单位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额外损失。
    • 用工单位违法终止派遣协议导致劳动者失业,且未妥善安置的,可能被认定需支付经济补偿。
  2. 用工单位直接损害劳动者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的,需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

    • 用工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要求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三、劳动者维权建议

  1. 明确责任主体
    先确认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若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可主张连带责任。

  2. 保留证据
    收集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记录(如拖欠工资凭证、退回通知、工伤认定书等),作为维权依据。

  3. 协商与投诉
    先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若未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4. 法律救济途径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四、总结

用工单位是否承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劳动者需区分不同情形,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若您遇到具体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情为您提供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