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本来在职的人属于吸纳就业人员吗”,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吸纳就业人员”这一概念通常与特定的政策或补贴相关联。在多数政策语境下,“吸纳就业人员”往往指的是用人单位新招用的,且符合一定条件(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等)的劳动者。这些条件通常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设定,旨在鼓励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特别是为特定群体提供就业支持。
接下来,我们分析“本来在职的人”这一表述。这通常指的是已经在某个单位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在领取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根据一般的就业统计和政策规定,这类人员通常不被视为“新吸纳”的就业人员,因为他们已经在职,不属于新增加的就业岗位。
现在,我们结合具体的政策文件来进一步说明。以您提供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例,该文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其中,关键的一点是用人单位需要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且这些人员需要是“新招用”的,即之前未在该单位工作过。因此,对于“本来在职的人”,由于他们并非新招用,所以不符合这一政策中“吸纳就业人员”的定义。
此外,从更广泛的就业统计角度来看,“就业人员”通常指的是在16周岁及以上,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而“单位就业人员”则更具体地指的是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这些定义都强调了“正在工作”或“在本单位工作”的状态,而并未特别指出是否属于新吸纳的就业人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本来在职的人通常不属于政策语境下“吸纳就业人员”的范畴。这是因为他们已经在职,不属于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也不符合特定政策中关于“新招用”或“吸纳”的定义。当然,如果政策或语境有特别说明或定义,那么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按照上述理解来解答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