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下岗失业原单位下岗单位除名未通知本人到会和没收到书面决议怎么申诉”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您需要明确的是,原单位在对您进行除名处理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包括通知您本人到会以及向您送达书面决议。如果原单位未履行这些程序,那么其除名决定可能存在程序瑕疵,您有权对此提出申诉。
申诉步骤:
与原单位协商:
- 尽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未对协商的时效做出明确限制,但建议您在发现除名决定后尽快与原单位取得联系,表达您的异议和诉求。
- 在协商过程中,您可以要求原单位提供除名决定的依据和程序说明,以及要求其纠正程序瑕疵或重新作出决定。
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 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向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如教育局)申请调解。
- 调解过程中,主管部门会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尝试达成和解协议。您需要积极配合调解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申请人事仲裁:
- 如果调解不成,或者您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您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在仲裁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单位的除名决定存在程序瑕疵或违法情形。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您需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注意事项:
- 在整个申诉过程中,您需要保留好所有与除名决定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如工作记录、通知文件、书面决议等。
- 您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您的申诉行为合法有效。
- 如果您在申诉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虽然原单位未通知您本人到会和未送达书面决议可能构成程序瑕疵,但具体是否影响除名决定的效力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来判断。因此,在申诉过程中,您需要积极提供证据和材料来支持您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