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基数原则上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但若实际发放工资高于约定工资且能证明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其他部分,则可能以实际发放工资中的合理部分作为基数。具体分析如下:
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基数的情况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加班费计算基数原则上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底薪为2265元,且未对加班费基数作其他约定,则加班费基数通常按2265元计算。例如,工作日加班工资为2265元÷21.75天÷8小时×1.5倍×加班小时数。
以实际发放工资为基数的情况
若实际到手工资(6000余元)包含固定奖金、津贴、补贴等常规性收入,且能证明这些部分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如通过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则加班费基数可能以实际发放工资中的合理部分(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等)作为计算依据。例如,若6000元中包含固定绩效3000元,则加班费基数可能调整为2265元+3000元=5265元。
需注意的例外情形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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