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税务上能按工资薪金发放吗-潘丽君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劳动纠纷

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后,税务上一般不能按工资薪金发放,而是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计税。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税务定义角度

  • 工资薪金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核心特征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个人需要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为单位提供劳动是其主要的生活来源。
  •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返聘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典型的雇佣关系,返聘人员通常不需要像正式员工那样接受单位的严格管理,其提供劳务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一般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计税。

从实际操作角度

  • 单位代扣代缴义务:单位在发放报酬时,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将返聘人员的报酬按工资薪金发放,单位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的税率表来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如果发现返聘人员与单位的关系不符合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可能会要求单位进行调整,并补缴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
  • 发票开具要求: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单次金额较大(通常为800元以上),返聘人员可能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给单位,单位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而工资薪金所得则不需要开具发票,单位可以直接根据工资表等进行税前扣除。

例外情况

  • 存在事实雇佣关系:虽然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如果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实际上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例如返聘人员长期、固定地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单位为其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等,这种情况下,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有可能被视为工资薪金所得。不过,这种情况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事实雇佣关系的存在,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报酬支付方式等。

如果返聘人员和单位在税务处理上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遇到了相关的税务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