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否要做完15号,需结合工厂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以及辞职通知的送达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若工厂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明确规定“提前N日辞职需工作至最后一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但法律未禁止双方通过约定细化流程。若工厂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提出辞职后需工作至通知期满日”(如15号),且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劳动合同条款合法,则员工需遵守约定,工作至15号方可离职。
例外:若工厂制度或合同条款存在“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如要求员工承担不合理违约金),则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员工无需遵守。
若工厂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与法律冲突
若工厂未通过制度或合同约定辞职后的具体工作截止日,或约定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要求员工提前60日通知),则员工仅需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书面通知)即可。此时,若员工在15号前已满足通知期限(如1号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则15号是否工作可与工厂协商:
实务建议
总结:是否需工作至15号,关键看工厂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制度或合同约定。若有约定且合法,需遵守;若无约定或约定违法,则按法定通知期限处理。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与工厂协商,并保留好通知证据。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