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若劳务派遣员工在公司工作五年后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可分以下情况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若您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未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则您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此时,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向您支付报酬,并可为您另行安排用工单位。若劳务派遣单位未支付报酬或未安排工作,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若劳务派遣单位以“用工单位退回”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您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需注意,若劳务派遣单位能证明您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等)规定的情形,则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合法,此时您仅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务派遣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若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且未续订),或您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则劳务派遣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此外,若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行动建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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