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案件 用人单位不认可社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将家属列为第-张万军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劳动纠纷

在工亡案件中,用人单位不认可社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决定并提起行政诉讼时,一般不需要将家属列为第三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能会依职权或依申请追加家属为第三人。具体分析如下:

  1.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核心要件是“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

  2. 工亡案件中家属的法律地位
    在工亡认定及待遇支付程序中,家属是社保基金支付决定的直接受益人。若社保部门作出不予支付决定,家属的实体权利(如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已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因此,家属与被诉的社保基金不予支付决定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第三人资格要件。

  3. 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时家属的参与必要性

    • 一般情形:若用人单位仅对社保部门的程序合法性(如认定流程、证据审查等)提出异议,而未直接否定工亡事实或家属的实体权利,法院可能认为家属的权益未受实质影响,从而不追加其为第三人。
    • 特殊情形:若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涉及工亡事实的否定(如主张劳动者非因工死亡),或要求撤销社保部门对家属权益的认定(如支付标准、受益人范围等),则家属的权益可能因诉讼结果而直接增减,此时法院通常会依职权或依申请追加家属为第三人,以保障其诉讼权利。
  4. 实务建议

    • 对用人单位:若诉讼可能影响家属权益,应在起诉时主动申请追加家属为第三人,或提示法院依职权追加,以避免程序瑕疵导致败诉风险。
    • 对家属:若未被追加为第三人,可主动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或通过提交书面意见、证据等方式维护权益。若法院未准许,可在判决后通过另诉或申诉途径主张权利。
    • 对法院:应严格审查社保基金不予支付决定与家属权益的关联性,避免因遗漏第三人导致程序违法或实体不公。

总结:是否追加家属为第三人需结合案件具体争议焦点判断。若诉讼直接涉及家属的实体权利,追加第三人具有必要性;若仅针对程序或非核心事实,则可能无需追加。建议根据案件进展及时与法院沟通,确保诉讼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