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主动离职没有提前说会怎么样”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劳动法规定的重要事项,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具体来说,如果您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您已经是正式员工,则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样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和人员安排,避免因员工突然离职而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您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这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要求您承担因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您可能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因您突然离职而产生的额外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生产或业务中断的损失等。
此外,我还想提醒您的是,即使您离职后发现了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如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如果您在离职时没有明确说明这些被迫解除的理由,之后再以此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因为劳动者在行使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再以其他理由主张其权利。
因此,我建议您在决定离职前,一定要提前与用人单位沟通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还可以维护您的职业声誉和人际关系。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