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台账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哪个条-苏梓劲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侵权纠纷

没有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台账),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这一条款明确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台账”制度。

法律后果

如果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并遵守这一制度,将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同样可能受到此类行政处罚。

  2. 民事责任:如果因未建立台账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食品经营企业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如果消费者因食用未建立台账的食品而生病,食品经营企业可能需要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

实际建议

为了避免上述法律后果,食品经营企业应当:

  1. 建立台账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2. 定期自查:定期对台账进行自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配合监管: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时,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台账记录。

如果您在食品安全领域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者对台账制度的具体实施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释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