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用人单位直接以“上不了班”为由将精神病人除名,一般不合法;但若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且履行相应程序,可能合法。具体需分情况讨论,以下为你详细分析并给出应对建议。
一、用人单位直接除名一般不合法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有精神病而歧视性地解除劳动合同。
- 从《劳动合同法》角度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这意味着,如果精神病人处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并且要履行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些程序,直接将精神病人除名,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从《精神卫生法》角度
- 《精神卫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能够胜任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 这体现了法律对精神病人就业权利的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剥夺精神病人的工作机会。
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且履行程序可能合法
如果精神病人的病情严重,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同时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应对建议
- 与用人单位协商
- 精神病人或其家属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了解用人单位除名的具体原因和依据。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可以向用人单位说明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申请劳动仲裁
- 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精神病人或其家属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病历、除名通知等,以证明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 提起诉讼
- 如果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精神病人或其家属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