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矿山用工单位不签合同、上岗后辞职还不支付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若用工单位始终未签合同,劳动者可主张自用工次月起至离职时的双倍工资差额(最长不超过11个月)。
辞职后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规定
无论劳动者是否签订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必须一次性结清工资。若用工单位以“未签合同”或“辞职”为由拒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全额支付并主张经济补偿。
维权的具体步骤
特殊风险提示
建议行动:立即整理所有能证明劳动关系及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证据,优先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仲裁解决,效率较高且成本较低。若涉及金额较大或用工单位拒不配合,可同步准备诉讼材料。如有具体证据或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