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未足额缴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后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调解。具体分析如下:
- 调解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适用调解,但存在例外情形:
-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若案件涉及行政机关对社保未足额缴纳行为的赔偿或补偿,可依法调解。
-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滞纳金计算等可能涉及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环节,若争议焦点在此类事项上,法院可组织调解。
- 社保案件的特殊性
社保缴费争议通常涉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如《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此类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若争议焦点为:
- 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如工资总额认定存在争议);
- 滞纳金或罚款数额(行政机关有一定裁量空间);
- 补缴期限或方式(如分期补缴的可行性),
则可能被纳入调解范围,前提是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 调解的实践限制
即使案件符合调解条件,法院仍会严格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例如:
- 不得通过调解免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法定义务;
- 不得降低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社保待遇标准;
- 不得以调解方式规避行政机关的法定监管职责。
建议:若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并拟提起行政诉讼,可先梳理争议焦点是否涉及上述可调解情形。如需进一步分析案件调解可能性或制定诉讼策略,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