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除名的职工,其前面的工龄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因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单位除名的,其连续工龄计算需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关键节点:
- 除名前已缴纳社保:除名前的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视为连续工龄。例如,职工在A单位工作5年后因旷工被除名,若其工作期间已缴纳社保,则该5年工龄可计入后续就业的累计工龄。
- 除名前未缴纳社保:除名前的工龄原则上不予计算,仅从重新就业并缴纳社保之日起计算工龄。
因单位过错导致除名程序违法
若单位除名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如未履行书面通知、未听取职工申辩等),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除名决定无效。若仲裁/法院撤销除名决定,则职工的工龄应自入职之日起连续计算,不受除名影响。
特殊历史时期的政策适用
- 1994年《劳动法》实施前:部分地区规定,因“自动离职”或“被除名”离开单位的职工,其工龄计算需结合当地政策。例如,部分省份允许职工在补缴社保后,将除名前的工龄纳入视同缴费年限(用于计算养老金)。
- 1994年后:统一适用《劳动法》及后续规定,工龄计算以社保缴纳记录为准。
建议行动:
- 核查除名决定是否合法(如程序是否合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
- 收集除名前的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
- 若除名决定违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工龄认定政策(如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规则)。
法律依据: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实施)
- 《社会保险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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