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认定,主要依据其是否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或符合特定情形下受到伤害。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应当被确认为职业伤害:
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受伤: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如果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而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被确认为职业伤害。这里的“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原则上应掌握自接单开始执行之时起,至该接单任务完成之时止。
常规管理或往返途中受伤: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如果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被确认为职业伤害。
突发疾病死亡: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如果新就业形态人员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同样应当被确认为职业伤害。
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被确认为职业伤害。
旧伤复发:如果新就业形态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也应当被确认为职业伤害。
其他法定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也应当被纳入认定范围。
此外,关于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参保问题,试点平台企业应当以实名制形式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接单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业伤害保障,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且个人不需要缴费。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涵盖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为了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相关部门还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社会力量、优化经办流程、加强服务指引等,以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同时,加强资金管理、强化风险防控,确保基金安全。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完整体系,为新就业形态人员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