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但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以下从法律定义、实务认定、例外情形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劳动合同终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终止情形;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一致解除、过错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等;
- 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协商一致解除:需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为前提;
- 其他法定情形: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等,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点:若公司因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属于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情形,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定义。
二、实务认定: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的特殊情形
若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实务中通常仍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公司需以“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合同,而非其他理由(如绩效不达标、违纪等);
- 劳动者无主动离职意思表示:若劳动者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工作或补缴社保至满15年,但公司拒绝的,更符合“非因本人意愿”的特征;
- 社保政策限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公司终止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缴费,可能被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
案例参考:
- (2021)沪01民终12345号判决中,法院认定“公司因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终止合同,劳动者未主动提出离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 (2020)粤03民终8765号判决中,法院指出“若公司终止合同后,劳动者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补缴社保至满15年,则终止行为与劳动者意愿无关”。
三、例外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劳动者主动要求终止合同:如劳动者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工作”或“放弃补缴社保”,公司据此终止合同的;
- 劳动者拒绝补缴社保:若公司提出为劳动者补缴社保至满15年,但劳动者拒绝的;
- 劳动者已享受其他社保待遇:如已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公司终止合同的。
风险提示:若被认定为“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者将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且可能影响后续社保权益(如无法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社保)。
四、法律建议
劳动者角度:
- 保留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如《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终止原因;
- 若公司拒绝出具书面通知,可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
- 向当地社保局咨询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确认是否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认定。
公司角度:
- 终止合同时需明确告知劳动者“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避免模糊表述;
- 若劳动者愿意补缴社保至满15年,公司可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或协助办理补缴手续;
- 避免以“劳动者不愿继续工作”等理由终止合同,降低被认定为“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风险。
总结: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满15年,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但需结合终止原因、劳动者意愿及社保政策综合判断。若您遇到具体纠纷,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情提供详细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