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第一次未签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双方的协商情况。并非在所有情况下第二次合同期满后都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明确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二、双方协商情况
三、实际操作与法律责任
合规操作:
违法责任:
维权途径:
四、案例说明
案例一:小李在某公司连续工作了八年,期间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期满时,小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并提出了固定期限合同。由于小李不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且双方未就无固定期限合同达成一致,因此公司有权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但需注意,若小李继续在公司工作且公司未提出异议,可能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此情况需具体分析)。
案例二:小张在某公司连续工作了十二年,期间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表现良好。第二次合同期满时,小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予以订立。若公司拒绝,则需承担违法责任。
总结:第二次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双方的协商情况。作为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适时提出合理请求;作为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并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权。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