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了放弃公积金的协议或条款,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也是不合法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法定的住房储金,这是由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该条例指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这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
其次,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即使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签署了放弃公积金的条款,由于这一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它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住房公积金作为在职职工的一项重要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单位有义务为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单位的法定责任。同时,职工本人也应该具备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与单位洽谈或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仔细阅读有关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员工签了放弃公积金的协议或条款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如果单位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员工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