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生活老师不买保险一般不合法,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从劳动关系角度
若生活老师与幼儿园构成劳动关系(如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日常管理、按月领取工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属于违法行为,生活老师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
从劳务关系角度
若生活老师与幼儿园构成劳务关系(如退休返聘、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则不适用《社会保险法》的强制缴纳规定。此时,双方可通过协商约定是否购买商业保险(如意外险、医疗险),但幼儿园无法律义务强制购买社保。
特殊用工形式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方式等),可提供更多信息以便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