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受理时,对于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我会分情况为您详细说明:
由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这里的核心逻辑是:管理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评估合同履行的价值(如是否有利于债务人财产增值、是否符合破产程序目标等),若继续履行对债权人整体利益更有利,则选择继续履行;反之则解除。
继续履行合同的特殊要求
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若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双方权益,避免因破产企业信用下降导致合同相对方承担额外风险。例如,若企业破产前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但无法提供履约担保,供应商可主张解除合同。
不可撤销的合同类型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合同通常不受管理人解除权限制:
实务建议:
若您是合同相对方,在收到管理人通知后,应立即评估合同履行状态及自身权益,必要时可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或主张共益债务优先权;若您是破产企业管理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合同审查,并制定履行/解除方案,避免因超期未答复导致合同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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