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后 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履行的合同怎么处理-商静律师|法行宝
2026-03-07 公司事务

在破产和解后,针对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履行的合同,其处理方式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管理人的角色与权利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及相关事务,这包括接管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拥有对这些合同的选择权,即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需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这一规定旨在使管理人能够灵活处理合同,以最大化债务人财产价值,并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二、合同的具体处理方式

  1. 继续履行合同:

    • 如果管理人评估后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财产有利,如能够带来经济收益或避免损失,且对方当事人也愿意继续履行,那么合同将继续有效。
    • 在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管理人需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源来履行合同义务,并可能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给予支持。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若管理人不提供担保,则视为解除合同。
  2. 解除合同:

    • 如果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或者对方当事人因公司破产而要求解除合同,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申请解除合同。
    • 合同解除后,双方不再受原合同条款的约束。对方当事人有权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该损害赔偿额应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在破产清偿顺序中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3. 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特殊情况):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管理人可能会选择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或减少损失。但这种转让需要得到债权人和法院的同意,并确保受让方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三、行使选择权的期限与法律后果

  • 管理人需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其决定,或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答复。若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权利,将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 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但管理人应确保合同的履行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四、特殊类型合同的处理

  • 特定物买卖合同:如果标的物已经交付但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出卖人则不能取回。
  • 委托合同:如果破产申请受理前受托人不知委托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且仍在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和垫付的费用。
  • 技术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并需根据决定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协商后续事宜。

五、总结与建议

在处理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时,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及时、合理地行使选择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处理。如果涉及复杂情况或需要专业法律意见,建议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