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对于未履行和待履行合同如何处理-左非艳律师|法行宝
2026-01-27 合同纠纷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破产前成立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其处理方式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管理人的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拥有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权利。这一规定赋予了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合同的权力,旨在最大化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并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操作要点:

  • 管理人需全面审查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类型、履行情况、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等。
  • 评估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或维护债权人利益。若继续履行有利,则选择继续履行;反之,则选择解除合同。

二、行使选择权的期限

管理人需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其决定,或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答复。若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权利,将视为自动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确保了合同处理的及时性和效率。

三、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与后果

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若管理人不提供担保,则视为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的后果:

  • 双方当事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因继续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债务,通常被认定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但管理人应确保合同的履行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四、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对方当事人有权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该损害赔偿额应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在破产清偿顺序中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特殊情形:

  • 若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对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取回该财产。
  • 对于涉及人身性质的合同(如委托合同)、特定物买卖合同(若标的物已灭失或无法交付)以及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等特殊情形,管理人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五、总结与建议

在处理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时,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及时、合理地行使选择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处理。

若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联系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专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