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后 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的法律规定-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破产前成立且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拥有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权利,并需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若管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或未提供担保,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合同视为解除。

详细分析:

  1. 管理人的选择权及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这一规定赋予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灵活处理权,旨在最大化债务人财产价值,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2. 行使选择权的期限与后果:

    • 期限:管理人需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其决定,或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 后果:若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权利,将视为自动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确保了合同处理的及时性和效率,避免了因管理人拖延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 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与风险:

    • 条件: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若管理人不提供担保,则视为解除合同。
    • 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但管理人应确保合同的履行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例如,若合同履行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清偿比例,管理人需对此进行谨慎评估。
  4.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与救济:

    • 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对方当事人有权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该损害赔偿额应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在破产清偿顺序中作为普通债权处理。若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对方当事人还有权依法取回该财产。
    • 救济途径:对方当事人因管理人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寻求救济。同时,若管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或答复,对方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或要求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特殊情形处理:

  • 涉及人身性质的合同:如委托合同等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一般不宜强制继续履行。管理人可考虑解除合同,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
  • 特定物买卖合同:对于特定物的买卖合同,若标的物已灭失或无法交付,管理人应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此时,对方当事人只能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对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管理人需评估继续履行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人利益的影响。若继续履行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或维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可选择继续履行;反之,则可选择解除合同。

总结与建议:

在处理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时,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及时、合理地行使选择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处理。若你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