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待履行合同-郭富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公司事务

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待履行合同是一个既关键又复杂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管理人的基本权限与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拥有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基本权限。这一决策并非随意作出,而是需要管理人基于多方面考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性质、破产企业状况、债权人利益等,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 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与程序:

    • 条件:若继续履行合同有助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增值,或对维持企业运营、保障债权人整体利益具有积极意义,管理人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 程序:管理人需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经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决定继续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可能需提供担保以增强合同履行信心。
  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 条件:当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时,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 程序:解除合同需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处理因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若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决定合同去留,对方当事人有权书面催告并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获回应或明确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二、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的法律后果

  1. 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

    • 因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并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
    • 对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合同履行。若管理人未能提供担保,则视为解除合同。
  2.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 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赔偿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违约金。
    • 双方当事人应相互返还已履行的财产。无法返还或返还后价值减少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按共益债务或普通破产债权处理。

三、特殊合同的处理

在破产程序中,某些特殊合同的处理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则和行业惯例。

  1. 租赁合同:

    • 若管理人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且承租人已支付租金但租赁期未满,承租人可以请求将租金差额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 金融衍生品合同:

    • 鉴于其特殊性和专业性,处理时需遵循特殊法律规则和行业惯例。在某些情况下,允许提前终止净额结算,以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3. 其他特殊双务合同:

    • 如保险、承揽、行纪等合同,虽无特定处理规则,但管理人在行使选择权时应充分考虑合同性质和内容,确保处理方式合法合理。

四、法院的监督与干预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监督与干预角色。它对管理人的合同处理决定享有审查权,确保决定合理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合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裁决。

五、管理人的注意事项

在处理破产待履行合同时,管理人应全面考虑合同性质、目的及破产程序需要,确保处理方式合法合理。同时,及时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明确合同处理方式,避免纠纷和损失。管理人还应注重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处理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管理人应在法律规定框架内,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最有利于维护各方利益的决策。同时,法院的监督与干预也是确保合同处理公正、合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