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员工自己说不干了且不上班,是否需要发工资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且符合法定程序
若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在通知期满后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需支付通知期满后的工资。但需注意:
- 若员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直接离职,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若员工离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如未交接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员工口头表示离职但未办理手续
若员工仅口头表示“不干了”但未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且未实际办理离职手续(如工作交接、离职证明签署等),此时劳动关系仍存续。若员工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按旷工处理,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规章制度已明确旷工定义及处罚措施(如扣减工资比例);
- 规章制度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 旷工事实有证据支持(如考勤记录、员工自认等)。
例外:若员工未上班系因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如停工、未安排工作),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
员工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被迫离职
若员工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离职,用人单位需支付:
- 离职前应发工资;
- 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员工不上班但未明确离职意思表示
若员工未明确表示离职,仅以不上班行为表达不满,此时需区分:
- 短期缺勤:用人单位应催告返岗,若员工拒不返岗,可按旷工处理;
- 长期缺勤:若缺勤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自动离职”条件(如连续旷工15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通知工会并送达员工,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建议:
- 用人单位应完善离职流程,要求员工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并办理交接手续;
- 保留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口头约定;
- 若员工不上班,及时发送返岗通知并留存送达证据;
- 涉及工资扣减或解除合同,务必符合法定程序及规章制度。
如有具体案例或细节需要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