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员工提出离职但未获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具体分析如下: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支付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只要劳动关系未解除,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约定支付工资。员工提出离职但未获批准时,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同意离职”为由拒付工资。若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追讨。
离职申请的生效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离职申请即生效,无需用人单位批准。若员工已履行通知义务,即使单位未同意,到期后劳动关系仍依法解除,单位仍需支付离职前的工资(包括未满30日期间的工资)。若员工未提前通知或未履行书面形式,可能构成违法解除,但单位仍需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仅可主张员工赔偿因违法解除造成的损失(需举证)。
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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