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事业单位给职工上企业险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事业单位属于企业化管理单位,且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企业险种,则合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部分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单位)可参照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险”)。此类单位为职工缴纳企业险种,符合法律要求。
若事业单位属于全额拨款或公益一类单位,且未依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则可能违法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医院)通常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险”),而非企业险。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机关险,而是擅自选择企业险,可能违反《社会保险法》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等规定,职工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并补缴差额。
若事业单位以“企业险”替代法定险种(如仅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其他险种),则违法
无论单位性质如何,均需依法为职工缴纳全部法定险种。若单位仅选择性缴纳部分企业险(如仅缴工伤保险),而未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则违反《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补缴、罚款),职工也可通过劳动监察或仲裁维权。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单位性质、险种类型等),可提供更多信息以便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