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公司的业务将业务承包给自然人 自然人招用的人受伤 是否可以认定为工-黄祖军律师|法行宝
2026-05-07 劳动纠纷

结论:将不属于公司的业务承包给自然人,自然人招用的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构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

  1. 劳动关系认定:

    • 如果自然人招用的人员与承包业务的自然人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例如,自然人以个人名义长期、稳定地雇佣该人员,并支付工资、进行管理),那么该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理论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这里存在一个实际操作上的难题,即自然人作为个人,通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法直接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明知或应知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仍然将业务承包给该自然人,并由该自然人招用人员从事工作,那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该受伤人员可能被认定为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可以按照工伤处理。
  2. 事实劳动关系举例:

    • 例如,公司长期将某项业务承包给张某,张某以个人名义雇佣了李某从事该业务。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如果张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公司明知或应知这一情况,那么李某可能被认定为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受伤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二、不构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

  1. 承揽关系认定:

    • 如果自然人招用的人员与承包业务的自然人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例如,自然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标的,将部分工作交给该人员完成,并支付报酬,但不对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那么该人员在工作中受伤,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伤,而是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处理。
  2. 承揽关系举例:

    • 例如,公司承包给张某一项装修工程,张某又将其中的部分木工活交给李某完成。李某在完成木工活过程中受伤,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那么李某的受伤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伤。

三、特殊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 违法转包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在违法转包的情况下,即使自然人招用的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并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法律建议

  1. 对于公司:

    • 在将业务承包给自然人时,应严格审查自然人的用工主体资格,避免违法转包。
    • 如果确实需要将业务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考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来分散风险。
  2. 对于受伤人员:

    • 如果认为自己可能构成工伤,应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证明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等情形。

总结:将不属于公司的业务承包给自然人,自然人招用的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构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或者存在违法转包等情形,那么该受伤人员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建议公司在承包业务时严格审查自然人的用工主体资格,并考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来分散风险;同时,受伤人员也应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情况。如有更多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