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崔瑛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合同纠纷

在合同纠纷中,若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的法律推定,即默认为一般保证。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 一般保证:

    • 定义: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 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上述条件未满足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例外情形: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特定情形时,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需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

    • 定义: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 无先诉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旦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三、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1. 查看合同条款:

    • 仔细分析合同内容,寻找可能暗示保证方式的表述。例如,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可倾向于认定为连带保证。
  2. 询问当事人意图:

    • 了解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有时双方虽未明确标注保证方式,但对保证方式有共同理解或约定。这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聊天记录、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
  3. 参考法律规定:

    • 在合同内容不明确且无法从其他途径得知当事人真实意图时,应参考《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默认为一般保证。
  4. 考虑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

    • 特定行业或地区可能存在特定的交易习惯或惯例,这些也可能为判断提供线索。但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四、法律建议

  1. 明确约定保证方式:

    • 为避免后续争议和纠纷,建议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注明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这有助于确保双方权益清晰明了,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 若合同中存在模糊或不明确之处,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作为专业律师,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准确的法律意见,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3. 注意保留证据: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与保证方式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聊天记录、邮件、补充协议等。这些证据材料在后续争议解决中可能起到关键作用。

综上所述,当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时,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为了避免后续争议和纠纷,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