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里所指的用工单位是指发包方还是指承包方-路焕喜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劳动纠纷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用工单位一般指的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实际用人单位,具体到发包与承包场景中,通常是指承包方,但特殊情况下发包方也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是承包方
    • 当发包方将业务发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时,承包方作为实际用工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即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例如,某建筑公司将一个建筑项目发包给一家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招聘了工人进行施工。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承包方)就是用工单位,如果工人发生工伤,应由建筑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 特殊情况下,发包方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如果发包方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当这些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发包方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发包方通过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主体来逃避法律责任。
    • 例如,某工厂将部分生产任务发包给一个没有营业执照的小作坊,小作坊招聘的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由于小作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此时工厂(发包方)就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用工单位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和情况来判断。如果你遇到了相关的工伤纠纷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更详细、准确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