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包方和发包方 工伤保险责任是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我记得有一种情况是-沈泽宇律师|法行宝
2025-11-06 劳动纠纷

核心结论:在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确实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但存在特殊情况,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时,由违法转包、分包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下为详细说明:

  1. 一般情况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责任就由该用人单位,也就是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来承担。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之一。例如,一家正规的企业招聘了员工,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当该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就需要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支付工伤待遇等。
  2. 特殊情况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职工与违法转包、分包的发包方之间可能并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发包方由于违法转包、分包的行为,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比如,一个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了一个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招聘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伤事故,此时就由该建筑公司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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