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工单位是发包方还是承办方-张新峰律师|法行宝
2025-09-13 劳动纠纷

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时,用工单位既可能是发包方,也可能是承办方,需根据具体用工关系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 发包方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若用工单位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发包方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例如,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受伤,此时发包方(建筑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承办方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
    若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通过合法分包、转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办方,且劳动者与承办方签订劳动合同,则承办方作为实际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例如,企业将业务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劳务公司雇佣的工人受伤,此时承办方(劳务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键判断标准:

  • 用工主体资格:若承包方无资质,发包方需担责;若承包方有资质,则由承包方担责。
  • 劳动关系归属:以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或实际用工管理方为准。

建议:
若涉及具体案件,需结合用工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认定材料等证据,进一步分析责任主体。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