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犯罪人自动投案后逃跑,后再次主动投案的,若满足自首的构成要件,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仍然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并构成自首。
详细分析:
自首的构成要件:
-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这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自动投案的认定:
- 自动投案不仅限于犯罪后立即投案,还包括犯罪后逃跑但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或者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等情形。这些情形都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 在本问题中,犯罪人虽然最初自动投案后逃跑,但后来再次主动投案,这仍然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性和主动性要求,只要其投案行为是出于自愿,且未受到外界强制或诱骗。
如实供述的要求:
- 自首不仅要求自动投案,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结果等关键要素。
- 如果犯罪人在再次投案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自首。即使其之前有过逃跑行为,但只要最终选择了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就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特殊情况的考虑: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后又逃跑,之后再次投案的,这种情形虽然仍然可以视为一种投案行为,但由于其之前已经失去了持续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状态,因此不能算作完整的自首。不过,考虑到其最终还是选择了主动投案,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适当减轻刑罚。
- 在本问题中,我们讨论的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逃跑,但之后再次主动投案的情况,这与自首后又逃跑再投案的情形有所不同。前者在再次投案时仍然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并构成自首;而后者则可能因之前的行为而影响自首的认定。
法律建议:
- 对于犯罪人来说,如果其在自动投案后因各种原因而逃跑,但之后又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选择再次主动投案的,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这样不仅可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还可以体现自己的悔罪态度。
-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的投案行为、如实供述情况以及之前的逃跑行为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犯罪人自动投案后逃跑,后再次主动投案的,若满足自首的构成要件,则仍然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并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