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及时结算工资,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以下是具体分析:
工资结算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即使您仅入职一个月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相应工资。
未签合同不影响工资结算义务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身不改变劳动关系的存在,也不影响工资结算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但这属于额外责任,与工资结算义务并行不悖。
离职流程与工资结算的关联性
若您因用人单位未签合同而主动离职,仍需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或三十日(正式期)。但无论是否提前通知,工资结算义务均不因此免除。若用人单位拖延支付,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实务操作建议
总结: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离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且该权利不因未签合同或离职程序而受影响。若遇阻碍,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可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