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用工单位“假派遣、真用工”的情况,劳动者可依法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核心处理方式如下:
确认劳动关系,主张直接用工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62条,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用工单位仅承担“使用”劳动者的责任(如支付加班费、提供劳动条件等)。若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劳动者(如安排工作、考核、发放工资等),可能构成“假派遣、真用工”,此时劳动者可主张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追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恶意串通、虚构派遣关系以规避法律责任(如不缴社保、降低用工成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动者可要求两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行政干预
若用工单位通过“假派遣”规避法定义务(如超时加班、不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查处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工单位整改,并可对其处以罚款(如《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以派遣形式逃避义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诉讼时效与证据固定
总结:遇到“假派遣、真用工”,劳动者应优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或主张连带责任,同时可配合行政投诉加大维权力度。具体策略需结合证据充分性、用工单位违法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议根据个案情况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