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请的职业病诊断 用人单位可以不受理吗-周燕萍律师|法行宝
2026-03-22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理劳动者提请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依法提出异议或要求补充材料。以下是具体分析:

  1.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时,有义务配合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劳动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

  2. 用人单位的异议权
    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职业病诊断存在异议(如认为劳动者未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

    • 在收到诊断机构要求提供材料的通知后,可书面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交证据;
    • 若对诊断结果不服,可在收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但异议期间不得拒绝提供基础材料,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3. 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受理或配合,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 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行配合义务;
    • 直接向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诊断机构可依法调取用人单位资料,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提供)。

建议行动步骤:

  1. 劳动者应书面提出诊断申请并留存凭证;
  2. 若用人单位拒绝,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
  3. 同步准备劳动关系证明、工作场所危害证据等材料,以备后续维权。

职业病诊断涉及劳动者健康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的配合义务有强制性规定。如有具体案例细节需要分析,可进一步向我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