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理劳动者提请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依法提出异议或要求补充材料。以下是具体分析: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时,有义务配合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劳动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的异议权
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职业病诊断存在异议(如认为劳动者未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
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受理或配合,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建议行动步骤:
职业病诊断涉及劳动者健康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的配合义务有强制性规定。如有具体案例细节需要分析,可进一步向我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