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仅依据老板打电话叫过来都不去这一行为来判断,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认定。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比如用人单位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在厂里干活,通常厂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般都能满足主体资格要求。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要素之一。虽然你提到厂里没有规章制度约束,但如果老板安排你干活,你按照老板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并且老板向你支付了相应的报酬,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书面规章制度,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管理关系。例如,老板每天给你分配具体的生产任务,你完成后老板按件或者按时给你结算工资,这就体现了劳动管理和有报酬劳动的特征。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你在厂里从事的工作是该厂生产、经营等业务所必需的环节,那么也符合这一认定要素。比如厂是生产服装的,你在厂里负责裁剪布料,这就是厂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合你的情况分析
- 若满足上述核心要素:即便厂里没有明确的书面规章制度,老板打电话叫你干活,你因某些原因不去,但之前存在接受老板安排工作、获得报酬且工作是厂业务组成部分等情况,那么你和厂之间很可能构成劳动关系。此时,老板不能随意解除与你的关系,如果老板因此辞退你,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要求老板支付经济补偿等。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你在厂里工作了2年3个月,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经济补偿为2.5×5000 = 12500元。
- 若不满足上述核心要素:比如你只是偶尔去厂里帮忙,不受老板的劳动管理,没有固定的报酬支付方式,工作也不是厂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那么你和厂之间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可能是劳务关系等其他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老板打电话叫你去你不去,一般不会产生劳动法律方面的责任。
建议
如果你不确定自己和厂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可以收集一些相关证据,如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劳动工伤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