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工作天数不超过10天个人承担保险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从劳动关系建立的角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是法定义务,与工作天数无关。
若用人单位以“工作不满10天”为由,要求劳动者自行承担全部保险费用,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情形
若劳动者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如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险费。但需注意: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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