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您描述的情况,您可能享有以下权益保护,具体分析如下:
工资差异的合法性审查
若您与同事从事相同岗位、相同工作量且资质相当,但工资存在显著差异,用人单位可能涉嫌违反《劳动法》第46条“同工同酬”原则。您可要求单位提供工资构成明细(如基本工资、绩效、补贴等),若无法合理解释差异,可主张补发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6条、《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报酬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
被迫离职的合法性认定
若领导以“找事”(如无故调岗、降薪、增加不合理工作量等)逼迫您主动辞职,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您有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保留领导找事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书面通知等),通过书面形式(EMS邮寄)向单位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离职原因及补偿诉求。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主张
您工作满3年,若符合被迫离职情形,可主张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指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等)。若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还可额外主张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仅限《劳动合同法》第40条情形,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例外情形:若您主动辞职且无被迫情形,则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维权路径与证据收集
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工资差异具体数额、领导找事的具体方式等),可随时补充说明,我会为您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