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不给上五险违反什么法”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无故不履行。如果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还可以加收滞纳金。
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
此外,我还想引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和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种约定或者承诺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举个实际案例来说,如果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劳动者,但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那么审理机关会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综上所述,不给员工上五险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他们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这一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