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聘用资格由人社部门还是用人单位 出文-熊祯锋律师|法行宝
2026-02-18 劳动纠纷

取消聘用资格的出文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取消聘用资格的,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文
    若取消聘用资格的原因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如应聘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虚假材料、体检不合格、试用期考核不通过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应由用人单位以单位名义发文通知,无需人社部门审批。例如:企业因应聘者学历造假取消录用,由企业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通知即可。

  2. 涉及行政许可或特殊岗位的,需人社部门参与或备案
    若聘用岗位涉及行政许可(如教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等),或属于事业单位、公务员等需通过编制考试的岗位,取消聘用资格可能需人社部门审核或备案。例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拟聘人员公示期间被举报存在违规行为,经查实后需由招聘单位报人社部门同意后取消聘用资格,并由人社部门或招聘单位联合发文。

关键区分点:

  • 普通企业招聘: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发文主体为单位;
  • 行政许可/编制岗位:需人社部门参与,发文主体可能为用人单位或联合发文。

建议:若涉及具体岗位或争议,可进一步说明情况,我将结合《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