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签订好的工程量2年后单方不认可,申请鉴定时现场已不存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工程量,也可尝试申请专家论证或依据行业惯例处理,还可考虑通过诉讼解决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下是具体分析:
- 收集其他证据证明工程量
- 虽然鉴定现场没有了,但并不意味着无法证明工程量。可以积极收集与工程量相关的其他证据,比如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文件,像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变更通知等。施工图纸能够直观展示工程的设计规模和范围;施工日志详细记录了每天的施工情况,包括完成的工程量、使用的材料等;工程变更通知则反映了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变更情况,这些变更也会影响最终的工程量。
- 另外,与工程相关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也是重要证据。往来函件可能包含双方对工程量的确认、讨论等内容;会议纪要则记录了工程相关会议中各方对工程量的意见和决定。如果能找到这些证据,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实际的工程量。
- 申请专家论证
- 可以向相关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申请组织专家对工程量进行论证。专家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根据已有的资料和行业规范,对工程量进行评估和判断。虽然现场已不存在,但专家可以通过对其他证据的分析以及结合行业常识,给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工程量结论。不过,专家论证的结果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可能相对较弱,但它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为后续的争议解决提供参考。
- 依据行业惯例处理
- 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一些行业惯例和通用做法。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程量计算方式或遇到特殊情况(如现场不存在无法鉴定),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来确定工程量。例如,某些类型的工程在计算工程量时,有固定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按照这些惯例进行计算,可能会得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业惯例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不能与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相冲突。
- 通过诉讼解决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 如果双方无法就工程量达成一致,最终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有权根据案件需要,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与工程量有关的证据,比如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结算资料、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报告等。法院的调查取证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能够更有效地获取关键证据,从而为工程量的认定提供依据。同时,在诉讼中,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各种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来判定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