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劳务派遣给发工资和上保险这种形式可以劳动仲裁吗-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6-02-16 劳动纠纷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需分情况讨论。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仅存在用工关系。具体能否仲裁及仲裁对象,需根据争议事项判断:

1. 若争议涉及工资、社保等劳动关系核心内容

  • 仲裁对象:应直接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派遣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
  • 常见情形:
    • 派遣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 派遣单位未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保;
    • 派遣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合同到期不续签、违法解除等)。
  •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但实践中多以派遣单位为主,用工单位为辅)。

2. 若争议涉及用工管理(如加班、工伤、违法解除等)

  • 仲裁对象:需根据争议性质选择:
    • 用工单位责任:若争议源于用工单位的管理行为(如强制加班未支付加班费、未提供劳动保护导致工伤等),可同时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 派遣单位责任:若争议源于派遣单位违法操作(如未及时办理工伤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则以派遣单位为被申请人。
  • 典型案例:
    • 劳动者被用工单位违法辞退,若派遣单位未提出异议,二者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违法,需连带支付赔偿金;
    • 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受伤,若派遣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需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用工单位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3. 特殊情形: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划分

  • 协议约定无效:即使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某项义务(如工资支付),该约定对劳动者无效,劳动者仍有权直接要求派遣单位履行义务。
  • 连带责任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之亦然。例如,用工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离职,派遣单位需与用工单位共同支付经济补偿。

操作建议:

  1. 固定证据: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记录、派遣协议(如有)、用工单位管理指令(如加班通知、辞退通知)等证据;
  2. 明确诉求:根据争议性质,在仲裁申请中清晰列明被申请人(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或二者)及请求事项(如支付工资、赔偿金、补缴社保等);
  3. 及时行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建议尽快启动程序。

若您遇到具体争议,可进一步说明情况(如争议内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行为等),我会帮您分析责任主体及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