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放假期间,厂里应当足额发放工资,但具体需分情况讨论:
法定休假日(春节初一至初三)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的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休假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若未安排工作,也需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支付工资,不得扣减。
休息日(春节其他调休天数)
春节假期中除法定休假日外的天数(如除夕、初四至初六)通常属于休息日调休。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若未安排工作,无需额外支付工资(但需保证劳动者月工资总额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若安排工作且无法补休,则需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特殊情形:停工停产
若企业因自身原因(如订单不足)在春节期间停工停产,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未提供劳动,可按不低于最低工资70%的标准支付生活费(具体比例以地方规定为准)。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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