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年初三过后不让公休是否犯法”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我国的休息休假政策以及用人单位对年休假的安排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年初三(即春节假期的第三天)本身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春节放假3天,包括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年初三这一天,劳动者是享有法定休假的权利的。
接下来,关于“年初三过后不让公休”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年休假的安排。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休息休假政策问答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且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关键点在于:
法定休假与年休假是分开的:年初三作为春节假期的一部分,是法定休假,与年休假不同。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后享有的带薪休假,其天数与劳动者工龄长短有关。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决定不安排年休假:除非因工作需要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决定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应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初三过后不让公休是否犯法:这取决于“不让公休”的具体含义。如果是指年初三之后的法定工作日不让劳动者休息(即强制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或未安排补休),且这种加班不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但如果是指用人单位在年初三之后不安排年休假,且这种不安排是基于工作需要且征得了职工本人同意,或者职工本身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那么这种行为并不违法。
综上所述:
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必要时向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咨询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