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受第三者侵权造成医药费补充原责怎么解释-姜萌律师|法行宝
2026-01-20 劳动纠纷

核心结论:当工伤是由第三者侵权造成时,对于医药费的承担,存在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一般可按“双重赔偿,部分补充”原则处理,即受害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向第三者主张侵权赔偿,但在医药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上,通常遵循“填平原则”,不能重复获赔。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1.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竞合关系

    • 工伤保险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这是基于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 侵权赔偿:如果工伤是由第三者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比如职工在上班途中被第三者驾驶的车辆撞伤,那么该第三者就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竞合处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竞合,一般采用“双重赔偿,部分补充”的原则。双重赔偿是指受害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但这里的双重赔偿并不是所有项目都可以重复获得,而是部分项目可以兼得,部分项目需要遵循“填平原则”。
  2. 医药费的处理原则——填平原则

    • 填平原则的含义:填平原则是指受害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应当通过赔偿得到完全的填补,使其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在医药费方面,就是受害者实际支出的医药费,只能获得一次赔偿,不能因为同时存在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而重复获赔。
    • 具体操作方式:如果受害者先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支付了医药费,那么在向第三者主张侵权赔偿时,对于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部分,不能再要求第三者重复赔偿。但是,如果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比如受害者使用了部分自费药品或者进行了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治疗,那么对于这部分差额,受害者可以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反之,如果受害者先从第三者处获得了医药费赔偿,那么在申请工伤保险赔偿时,工伤保险基金将不再重复支付这部分医药费。
  3.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及时保留证据:受害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病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这些证据将作为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和向第三者主张侵权赔偿的重要依据。
    • 明确赔偿顺序: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的先后顺序,但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建议受害者先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因为工伤保险赔偿的程序相对简单,能够及时获得一部分赔偿,缓解经济压力。如果工伤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再向第三者主张侵权赔偿。
    • 注意诉讼时效: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和向第三者主张侵权赔偿都有相应的诉讼时效限制。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的时效一般为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受害者要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举例说明:小李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汽车撞伤,住院治疗花费了5万元医药费。经交警部门认定,汽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可以先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偿,假设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了3万元医药费。那么对于剩余的2万元医药费,小李可以向汽车驾驶员主张侵权赔偿,要求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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