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在职人数是否包含外包工,需根据具体统计目的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包含,但特定统计或政策要求下可能需计入。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从法律定义和常规统计口径看,残疾人在职人数通常指与用人单位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残疾员工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这里的“在职职工总数”一般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但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或外包工。因为外包工的劳动关系属于外包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无直接法律关系,其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均由外包公司负责。
特定统计或政策要求下,外包工中的残疾人可能需计入实际用工单位
若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明确要求“实际用工单位需统计使用外包服务中的残疾人数量”(例如某些地区为鼓励企业间接吸纳残疾人就业,将外包工中的残疾人按一定比例折算计入),则需根据具体规定执行。例如,某省政策可能规定:“企业通过外包形式使用残疾人就业的,每使用1名残疾人可按0.5人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此时需以地方政策为准。
实务建议:企业需区分统计目的,主动核实地方政策
总结:残疾人在职人数是否包含外包工无统一答案,需结合统计目的、地方政策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企业若对此有疑问,可直接向我提供具体场景(如所在地区、统计用途等),我将进一步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