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人员是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具体来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这一规定明确了“在职职工”的定义,并涵盖了劳务派遣人员,只要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因此,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劳务派遣人员同样被视为单位的人员,并应纳入相关的管理和保障范围。如有更多关于劳务派遣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具体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